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某购物广场租赁一专柜从事海鲜、生鲜销售。2011年7月24日,原告按约定在被告处结算时,被告开出违纪处罚通知单,告知原告2011年7月上半月被处以罚款28000元,原告不服,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环科财〔2019〕109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对生态环境
在原告李志、梁贵诉深圳市海关一案中,国晖律师谢文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深圳市海关提起国家赔偿,后在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调解成功,原告获得了深圳海关的赔偿。
2006年1月16日,一宗由本所杨慧律师代理的以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对原告蔡某作出的公(治)决字『2004』年038号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