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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xx大道xx花园xx单元,首期购房款131850元由被告付清,余款280000元整办理银行按揭。2014年1月14日,被告与第

原、被告双方与李伟某为亲属关系,虽然原告现持有购房协议、房屋登记费、测绘费、转让手续费发票、房地产权证及有向房产中介人交付过购房款,但是从购房协议的签订,房屋测绘、办理转让手续,交纳费用,房屋产权登记均反映为李伟某个人名义,可确认讼争房屋为李伟某生前合法取得所有,故原告主张确认肇庆市鼎湖区桂城xx中心xx楼xx房归其个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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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某年4月,某国营企业副总裁石某发(另案处理)与时任该企业招商引资部经理的被告人石某某共谋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储户在银行的存款。二人通过赵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得知某市商报大楼(后更名为某商报股份有限公司)有闲置资金,便让赵某某、王某某欺骗某市商报大楼称,某市商报大楼若将资金存入某银行某办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相识,后相恋,并在2003年6月一起到广州同居生活。2004年原告出资购买了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之房产。之后,原、被告之间的恋情受到其父母的强烈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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