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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原告李某某(简称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在被告工行新街口支行(简称被告)、利用该支行的设备购买了混合型基金“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混合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基金”,认购金额各10万元。2017年6月27日,“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混合基金”、“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基金”市值分别

原告诉称:2017年3月2日,经第三人居间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公寓A406的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101万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于2017年3月2日支付定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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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自愿购买位于深圳市xx路xx花园xx房,房地产总价款为3432638元,建筑面积85.61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

原告李某某(简称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在被告工行新街口支行(简称被告)、利用该支行的设备购买了混合型基金“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混合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基金”,认购金额各10万元。2017年6月27日,“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混合基金”、“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基金”市值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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