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银行某市某支行工业信贷科信贷员期间,于2005年11月经丈夫王某某介绍与某市某物资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认识,同年某市某物资贸易公司在上商银行某支行某分理处开立结算账户。2002年1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受理某市某物资贸易公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8日,原告以原告父亲李伟某的名义购买了肇庆市鼎湖区桂城xx中心xx楼xx房(下称"涉案房屋"),并办妥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购买涉案房屋的全部价款以及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