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与李伟某为亲属关系,虽然原告现持有购房协议、房屋登记费、测绘费、转让手续费发票、房地产权证及有向房产中介人交付过购房款,但是从购房协议的签订,房屋测绘、办理转让手续,交纳费用,房屋产权登记均反映为李伟某个人名义,可确认讼争房屋为李伟某生前合法取得所有,故原告主张确认肇庆市鼎湖区桂城xx中心xx楼xx房归其个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银行某市某支行工业信贷科信贷员期间,于2005年11月经丈夫王某某介绍与某市某物资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认识,同年某市某物资贸易公司在上商银行某支行某分理处开立结算账户。2002年1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受理某市某物资贸易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