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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收购

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屋已登记在原告名下且为单独所有,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手续,因此原告作为权属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可要求被告迁出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屋。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8日,原告以原告父亲李伟某的名义购买了肇庆市鼎湖区桂城xx中心xx楼xx房(下称"涉案房屋"),并办妥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购买涉案房屋的全部价款以及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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