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7年3月2日,经第三人居间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公寓A406的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101万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于2017年3月2日支付定金人
信用卡欠款六千不还的,是属于民事纠纷,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一般是不需要坐牢的,但如果存在诈骗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能要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