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此案应当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案房产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之前,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而使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财产关系亦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受理,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2001年,原告与被告都看中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单身公寓,因该公寓一套仅有32平米左右,并不适合一个家庭居住,原、被告便商量每人购买一套半。2001年7月18日,原告购买了313A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