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xx大道xx花园xx单元,首期购房款131850元由被告付清,余款280000元整办理银行按揭。2014年1月14日,被告与第
原告诉称,2001年,原告与被告都看中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单身公寓,因该公寓一套仅有32平米左右,并不适合一个家庭居住,原、被告便商量每人购买一套半。2001年7月18日,原告购买了313A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