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与李伟某为亲属关系,虽然原告现持有购房协议、房屋登记费、测绘费、转让手续费发票、房地产权证及有向房产中介人交付过购房款,但是从购房协议的签订,房屋测绘、办理转让手续,交纳费用,房屋产权登记均反映为李伟某个人名义,可确认讼争房屋为李伟某生前合法取得所有,故原告主张确认肇庆市鼎湖区桂城xx中心xx楼xx房归其个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1989年3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因原告户口尚未迁入深圳市,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沙头角镇联合公司的商品房一套,之后原告颜某于1989年3月15日以被告的名义在沙头角镇联合公司签订了关前综合商住楼买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