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1989年6月,被告二前身深圳市罗湖区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一前身深圳市xx公司签订《集资建楼协议书》,协议集资开发建设xx大厦。xx大厦建成后,被告二分得xx大厦18、19、20共三层房产。1992年1月10日,原告
原告诉称:2017年3月2日,经第三人居间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公寓A406的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101万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于2017年3月2日支付定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