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1989年6月,被告二前身深圳市罗湖区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一前身深圳市xx公司签订《集资建楼协议书》,协议集资开发建设xx大厦。xx大厦建成后,被告二分得xx大厦18、19、20共三层房产。1992年1月10日,原告
原告诉称,2019年7月19日,原告在被告售楼处当场以刷卡形式向被告交付了定金2万元,原告于2019年7月21日到售楼处了解小区具体情况及确认购房需要的相关证明时,得知被告在收款收据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