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01年,原告与被告都看中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单身公寓,因该公寓一套仅有32平米左右,并不适合一个家庭居住,原、被告便商量每人购买一套半。2001年7月18日,原告购买了313A号
原告诉称,2019年7月19日,原告在被告售楼处当场以刷卡形式向被告交付了定金2万元,原告于2019年7月21日到售楼处了解小区具体情况及确认购房需要的相关证明时,得知被告在收款收据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