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xx大道xx花园xx单元,首期购房款131850元由被告付清,余款280000元整办理银行按揭。2014年1月14日,被告与第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相识,后相恋,并在2003年6月一起到广州同居生活。2004年原告出资购买了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之房产。之后,原、被告之间的恋情受到其父母的强烈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