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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收购

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屋已登记在原告名下且为单独所有,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手续,因此原告作为权属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可要求被告迁出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屋。

原、被告双方与李伟某为亲属关系,虽然原告现持有购房协议、房屋登记费、测绘费、转让手续费发票、房地产权证及有向房产中介人交付过购房款,但是从购房协议的签订,房屋测绘、办理转让手续,交纳费用,房屋产权登记均反映为李伟某个人名义,可确认讼争房屋为李伟某生前合法取得所有,故原告主张确认肇庆市鼎湖区桂城xx中心xx楼xx房归其个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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