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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收购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相识,后相恋,并在2003年6月一起到广州同居生活。2004年原告出资购买了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之房产。之后,原、被告之间的恋情受到其父母的强烈反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约定赎楼费用由原告承担,但是该费用应限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当时情况所能预见的数额,而被告逾期供楼而增加的赎楼费不在原告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因此原告不支付该笔费用并非违约。考虑到被告也并非故意隐瞒这一情况,赎楼费用的增加也是在被告的预料之外,因此赎楼费用的增加可以视为合同签订后产生的新情况。对于此费用的支付,原、被告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现原、被告由于协商不成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均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依据相关规定,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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