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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收购

原告诉称:2007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及经纪方深圳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因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花园xx单位之事宜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当天向被告缴纳了购房定金人

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屋已登记在原告名下且为单独所有,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手续,因此原告作为权属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可要求被告迁出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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