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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收购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自愿购买位于深圳市xx路xx花园xx房,房地产总价款为3432638元,建筑面积85.61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

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屋已登记在原告名下且为单独所有,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手续,因此原告作为权属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可要求被告迁出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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