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05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约书》,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扁平管CRT,合作期限为一年,被告每月末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合约书》签订之后,直至2005年4月,合作还算正常。原告亦能按时收回货款。但自2005年5月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2005年8月26日,被告的全部资产被法院查封
申请人申请仲裁称, 2016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将其持有的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55%的股权以人民币102万元转让给被申请人,南山区公证处对该股权转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 30%的股权共计31万元出资额,以31万元作价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按此价
原告诉称:前不久,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在银行例行审查信用及资产状况后,原告得知自己为被告股东之一。可是原告并非被告股东,从未与被告签署过任何法律文件,亦从未有过成为被告股东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