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本金为278520.39元,申请人的债权一直亦未得到受偿。后经得知,被申请人因未按规定接受年检,2010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组织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原告诉称: 原被告原均为东莞X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东莞XX科技有限公司43、5%的股份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共计100万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 30%的股权共计31万元出资额,以31万元作价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按此价
原告诉称:前不久,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在银行例行审查信用及资产状况后,原告得知自己为被告股东之一。可是原告并非被告股东,从未与被告签署过任何法律文件,亦从未有过成为被告股东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