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告在为第三人取货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按规定属于工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曾多次向第三人主张工伤赔偿,在第三人不愿赔偿的情况下,原告只得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在没有仔细审查事实,没认真领会立法用意的情况害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鸿展商城项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66000元。申请人于2010年9月25日通知缴交后
原告称:原告李某承租第三人xx实业公司xx路段铺位,租赁合同届满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届满后原告继续使用租赁物,依法转为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2008年6月23日,第三人工务局获得拆迁资格,准予拆迁原告承租范围的房屋,但第三人工务局没有依法对拆迁事项进行
原告称:被告在受理行政裁决时,未审核涉案房产的权属及原告作为被申请人身份是否适格,从而作出了与生效判决相违背的裁决。被告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严重违反程序,无论对原告的中止裁决申请还是重新评估、测绘申请,以及要求协商解决的请求均不予理会,严重损害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