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原告李某承租第三人xx实业公司xx路段铺位,租赁合同届满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届满后原告继续使用租赁物,依法转为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2008年6月23日,第三人工务局获得拆迁资格,准予拆迁原告承租范围的房屋,但第三人工务局没有依法对拆迁事项进行
2007年7月11日和2007年8月10日,某汽车租赁公司的驾驶员卢某和徐某在某酒店的安排下分别驾车从该酒店将客人梁某、张某送去深圳宝安机场,在机场被深圳某交通局的执法人员拦截并扣押车辆。2007年9月28日,该局以某汽车租赁公司没有绿色出租车经营权而擅自从事载
在最近审结一起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案件, 本所车力宇律师一、二审均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赢得了诉讼,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鸿展商城项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66000元。申请人于2010年9月25日通知缴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