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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原告诉称:原告与胡某某于2004年5月28日登记注册设立被告深圳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7月12日,原告与胡某某将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雷某某及苟某某,股权转让后,原告持有持有被告30%的股权、胡某某持有被告30%的股权、雷某某持有被告10%的股权、苟某某持有被告30%的股权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天龙商业城项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1622758.06元。申请人于20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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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鸿展商城项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66000元。申请人于2010年9月25日通知缴交后

2007年7月11日和2007年8月10日,某汽车租赁公司的驾驶员卢某和徐某在某酒店的安排下分别驾车从该酒店将客人梁某、张某送去深圳宝安机场,在机场被深圳某交通局的执法人员拦截并扣押车辆。2007年9月28日,该局以某汽车租赁公司没有绿色出租车经营权而擅自从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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