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称:2011年12月16日,原告与美国人Henry在中国登记结婚。2013年7月14日Henry因心脏病发而离世。根据Henry生前的遗嘱,原告应继承深圳市xx栋17C房地产的全部份额。原告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要求办理房
原告称:原告李某承租第三人xx实业公司xx路段铺位,租赁合同届满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届满后原告继续使用租赁物,依法转为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2008年6月23日,第三人工务局获得拆迁资格,准予拆迁原告承租范围的房屋,但第三人工务局没有依法对拆迁事项进行
原告诉称,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住房与建设局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的《关于XX花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复函》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而第三人依据该错误的《复函》直接将原告所在小区与另一宗地号小区作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鸿展商城项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66000元。申请人于2010年9月25日通知缴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