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天龙商业城项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1622758.06元。申请人于2010年7月30日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鸿展商城项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66000元。申请人于2010年9月25日通知缴交后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鸿展商城项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66000元。申请人于2010年9月25日通知缴交后
原告称:被告在受理行政裁决时,未审核涉案房产的权属及原告作为被申请人身份是否适格,从而作出了与生效判决相违背的裁决。被告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严重违反程序,无论对原告的中止裁决申请还是重新评估、测绘申请,以及要求协商解决的请求均不予理会,严重损害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