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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天龙商业城项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1622758.06元。申请人于2010年7月30日

原告称:原告于1997年认识了原告的丈夫欧某某,并于2007年9月27日,原告与欧某某办理了婚姻登记,原告结婚以来就一直居住在丈夫欧某某名下的房产中。2009年9月29日原告丈夫欧某某因病住院治疗,后第三人欧某(欧某某的母亲)以病情严重为由于2009年10月10日将欧某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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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天龙商业城项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1622758.06元。申请人于2010年7月30日

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丈夫阳某系第三人的员工,2010年9月13日下班后,其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一辆逆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相撞受伤,经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至今仍在重症室昏迷不醒。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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