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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原告称:原告于1997年认识了原告的丈夫欧某某,并于2007年9月27日,原告与欧某某办理了婚姻登记,原告结婚以来就一直居住在丈夫欧某某名下的房产中。2009年9月29日原告丈夫欧某某因病住院治疗,后第三人欧某(欧某某的母亲)以病情严重为由于2009年10月10日将欧某某转

起诉人称:起诉人是福田区xx私房的权属人。2008年2月2日,被起诉人未告知起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组织听证的情况下颁发了拆迁事业单位为第三人,拆迁期限为2008年2月2日至2009年2月1日的xx号拆迁许可证。2008年12月25日,第三人在深圳市报刊登了拆迁房屋权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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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原告称:原告李某承租第三人xx实业公司xx路段铺位,租赁合同届满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届满后原告继续使用租赁物,依法转为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2008年6月23日,第三人工务局获得拆迁资格,准予拆迁原告承租范围的房屋,但第三人工务局没有依法对拆迁事项进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鸿展商城项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66000元。申请人于2010年9月25日通知缴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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