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告与胡某某于2004年5月28日登记注册设立被告深圳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7月12日,原告与胡某某将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雷某某及苟某某,股权转让后,原告持有持有被告30%的股权、胡某某持有被告30%的股权、雷某某持有被告10%的股权、苟某某持有被告30%的股权
原告称:原告于1997年认识了原告的丈夫欧某某,并于2007年9月27日,原告与欧某某办理了婚姻登记,原告结婚以来就一直居住在丈夫欧某某名下的房产中。2009年9月29日原告丈夫欧某某因病住院治疗,后第三人欧某(欧某某的母亲)以病情严重为由于2009年10月10日将欧某某转
原告诉称,原告在为第三人取货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按规定属于工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曾多次向第三人主张工伤赔偿,在第三人不愿赔偿的情况下,原告只得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在没有仔细审查事实,没认真领会立法用意的情况害
原告称:原告李某承租第三人xx实业公司xx路段铺位,租赁合同届满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届满后原告继续使用租赁物,依法转为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2008年6月23日,第三人工务局获得拆迁资格,准予拆迁原告承租范围的房屋,但第三人工务局没有依法对拆迁事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