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告与胡某某于2004年5月28日登记注册设立被告深圳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7月12日,原告与胡某某将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雷某某及苟某某,股权转让后,原告持有持有被告30%的股权、胡某某持有被告30%的股权、雷某某持有被告10%的股权、苟某某持有被告30%的股权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于2012年10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6月分手,恋爱时曾拍摄过结婚登记照片。2013年7月,原告听说第三人已于2013年3月办理与原告结婚登记并将结婚证书等材料报送
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丈夫阳某系第三人的员工,2010年9月13日下班后,其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一辆逆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相撞受伤,经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至今仍在重症室昏迷不醒。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
原告称:被告在受理行政裁决时,未审核涉案房产的权属及原告作为被申请人身份是否适格,从而作出了与生效判决相违背的裁决。被告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严重违反程序,无论对原告的中止裁决申请还是重新评估、测绘申请,以及要求协商解决的请求均不予理会,严重损害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