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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鸿展商城项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66000元。申请人于2010年9月25日通知缴交后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于2012年10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6月分手,恋爱时曾拍摄过结婚登记照片。2013年7月,原告听说第三人已于2013年3月办理与原告结婚登记并将结婚证书等材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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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原告诉称,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住房与建设局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的《关于XX花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复函》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而第三人依据该错误的《复函》直接将原告所在小区与另一宗地号小区作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于2012年10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6月分手,恋爱时曾拍摄过结婚登记照片。2013年7月,原告听说第三人已于2013年3月办理与原告结婚登记并将结婚证书等材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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