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6日,一宗由本所杨慧律师代理的以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对原告蔡某作出的公(治)决字『2004』年038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某购物广场租赁一专柜从事海鲜、生鲜销售。2011年7月24日,原告按约定在被告处结算时,被告开出违纪处罚通知单,告知原告2011年7月上半月被处以罚款28000元,原告不服,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