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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原告诉称:2005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约书》,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扁平管CRT,合作期限为一年,被告每月末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合约书》签订之后,直至2005年4月,合作还算正常。原告亦能按时收回货款。但自2005年5月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2005年8月26日,被告的全部资产被法院查封

原告诉称, 原告原系深圳市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智能公司")持股28%的股东,被告系XX智能公司的隐名股东,被告的股份由XX智能公司其他股东代持。原、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达成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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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 30%的股权共计31万元出资额,以31万元作价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按此价

原告诉称:前不久,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在银行例行审查信用及资产状况后,原告得知自己为被告股东之一。可是原告并非被告股东,从未与被告签署过任何法律文件,亦从未有过成为被告股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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