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1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花店店员工作。申请人的直属领导是花店店长李某。申请人每个月工资由被申请人财务人员张某的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申请人在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12月9日入职,担任CNC操作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止。2016年7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服从上级工作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客房部经理一职,最后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7500元,实行包薪制。被申请人工资发放的形式是部分转账,部分现金发放。2015年5月11日,申请人被新来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电话业务员,2016年10月31日离职。申请人任职期间,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报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8月份承接了深圳xx医院综合楼的整体工程。2017年4月10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建筑工地的管理工作,月工资约定为7400元/月。2017年12月4日早上10时许,原告在工地检查基坑等工作时不慎跌倒受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1日入职被告XX集团,后被派遣至被告XX涂料公司工作,任树脂操作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罹患职业病。2017年6月9日体检后被建议"申
申请人称:2002年7月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生医学科护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申请人自入职以来,工作一直兢兢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潘某、张某、韦某等70人于2000年5月15日先后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为白字、啤房等,除张某外其他69人均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实际工作截止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