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起,被告以没钱坐车、吃饭、要求原告代付货款等各种理由向原告进行借款,原告碍于情面,又因每次借款数额不大,遂应被告要求将出借款通过微信、银行转帐等方式交付给被告,截止10月12累计出借给被告8027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
原告诉称,2018年3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9月15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8年10月15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8年11月15日前偿还15万元,于2018年12月15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15年9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5万元借款。2017 年4月8日,被告就借款事宜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对于被告向原告借款五万元事
原告诉称,2018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企业借款、担保及居间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原告作为出借人向被告一提供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二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被告三是促成本次借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委托第三方深圳市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款项164500元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持续催收,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支付了9750元。至此,该笔借款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64500元及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300000元,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7年11月 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出款方式为原告将借款金额300000元转至被告指定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