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的行为包括哪些?
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有以下八种: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扩大收集证据的线索,发现新的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保证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讯问犯罪嫌疑人,也称侦查讯问。侦查讯问不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制度或程序,同时也是一种侦查方法。美国侦查学者查尔斯·奥哈拉说,“侦查的方法有三个,即犯罪情报、物证鉴识(即司法鉴定)与侦查讯问”
“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通过讯问人员从讯问对象口中获取犯罪情报与信息、进而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及时、全面的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与查缉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构的任务,也是讯问人员的使命;讯问人员只有掌握科学的侦查讯问方法理论,才能够在充分保障讯问对象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率地完成侦查讯问的任务。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询问证人的目的在于取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言,通过证言发现案件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询问证人对于发现和收集证据,侦破案件,证实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勘验和检查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对象有所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四、搜查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它对于及时收集犯罪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打击和制止犯罪,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扣押物证、书证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等强制扣留或者冻结的一种侦查行为。
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损毁或者被隐匿。及时依法扣押物证、书证,对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犯罪,保障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六、鉴定
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七、辨认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中作出了专门规定。辨认是侦查程序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手段,对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核实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
八、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通缉对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捕获犯罪嫌疑人,打击和制止犯罪,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