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某犯盗窃罪,广州刑事律师成功为其罪轻辩护!
【案 由】盗窃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生,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xx村x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xx村xx号xx房被害人铁某某住处住宿期间,窃取了被害人铁某某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937元,已发还)。2018年12月20日, 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已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控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
二、关于量刑上有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盗窃财物价值较小,且已积极退赃,故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陈某某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较惯犯而言被告人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3)、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坦白,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间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犯罪活动过程,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落实案情,认罪态度好,具有较深的悔罪意识和良好的改过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尚有60多岁父母亲及7岁小孩需要被告人赡养和抚养,且 被告人身患四级残疾,因此建议法庭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陈某某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3937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委托国晖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前往龙岗区看守所会见陈某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前往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阅卷,了解案情;国晖律师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辩护,最终为被告人争取了较轻的量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GHXS000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