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受害人为什么要积极实现“农转城”?
【案件简介】
2016年10月,邱某驾驶车在福田区红荔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彩田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原告刘某驾驶的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刘某受伤。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7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治疗,骨折愈合后拆除内固定约需10000元。
2017年2月,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刘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44237.61元。
【案件结果】
2017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原告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129130.95元;
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 129130.9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3.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因车祸致10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其可以向侵权方(肇事司机许某、肇事车辆所有人许某、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其中,在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项目上面,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积极主张按照城镇的标准赔偿,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因车祸构成了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符合“农转城”条件的证据,主张各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通过诉讼获赔了129130.95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相比,受害人刘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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